(2021)粤0106民初875号
邹桂香、莫永龙:
本院受理广州市金盾标志服装有限公司、邱荣顺与邹桂香、莫永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32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7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联系人:杨春霞、刘永纯
电话:020-83008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