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30732号
林娘木、钟秋梅:
本院受理原告江松青诉被告林娘木、钟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30732号],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0)粤0105民初30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林娘木、钟秋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松青支付货款135090.13元,并从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1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李志强3、汪嘉敏
电话:8300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