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27465号
方丹萍、扶晓芳:
本院受理原告卢华琴诉被告方丹萍、扶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7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方丹萍、扶晓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华琴偿还借款60972元,并从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3%计付利息给原告卢华琴。二、本案诉讼费用2038元(其中受理费1384元、保全费654元),由被告方丹萍、扶晓芳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卢华琴预交,原告卢华琴同意由被告方丹萍、扶晓芳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卢华琴。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余洁、巫青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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