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4民初33685号
陈秀芬
本院受理(2020)粤0104民初336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王叁、陈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4民初336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王叁、陈秀芬名下合计价值161053.52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25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谢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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