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1413号
陈海亮: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1413号原告李秀强与被告陈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结清欠款80500元整,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及举证期为送达后十五天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9日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0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王丽娟、张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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