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6民初31317号
吴邦岭:
本院受理广州市天河区沙东绅帝服装店与吴邦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31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邦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沙东绅帝服装店支付货款88169元以及利息(以88169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收);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沙东绅帝服装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元,保全费1035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沙东绅帝服装店承担受理费330元和保全费145元,被告吴邦岭承担受理费2030元和保全费89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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