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6民初33998号
彭洪云、赵丽萍:
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环支行与被告彭洪云、赵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被告彭洪云、赵丽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清单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唐秋茹、陈诗媛
电话:83008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