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3987号
博罗县石湾镇金城五金制品厂: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沪昇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水平、博罗县石湾镇金城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水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沪昇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1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沪昇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元,由被告罗水平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广州沪昇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罗水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州沪昇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〇二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联系人:承办人刘静,电话020-83006445;
书记员李东桦,电话020-83006445;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3号西院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