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5执7171号
黄胜乐、王建玲: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9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5执717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王建玲应履行向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支付律师费58,400元、偿还借款本金1,313,760.47元及支付利息、罚息(按判决确定的标准计算)的义务,黄胜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19元由王建玲承担,本案执行费由你们们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经办人:卓剑锋电话:020-83007156
送达人:冯伟东电话:020-83007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