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5执4228号
严永桦:
关于广州市番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米业分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5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5执422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向申请人广州市番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米业分公司支付货款14803.5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案件受理费170元、本案执行费由你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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