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5执3918号
余月贞、郭永声:
关于张秀琼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5民初9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5执391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向申请人张秀琼偿还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利息合共363,000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以实欠金额1,463,000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义务。案件受理费11,156元及本案执行费由你们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经办人:卓剑锋电话:020-83007156
送达人:冯伟东电话:020-83007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