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91民初20708号
檀庆清、胡振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檀庆清、胡振中、广州番禺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财产保全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檀庆清、胡振中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2.被告檀庆清、胡振中立即向原告支付住房抵押贷款的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444085.35元【其中本金438990.55元,拖欠利息4945.51元、拖欠本金罚息115.3元、拖欠利息复利33.99元(暂计至2020年7月27日)】,并从2020年7月28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水平上浮50%的利率计付罚息和复利给原告;3.原告有权处理抵押物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广州雅居乐花园雅逸庭55幢901,并对其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广州番禺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檀庆清、胡振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审法官:黄志伟 电话:020-83007077
送 达 人:麦桂仪 电话:020-83007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