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5民初9533号
王金名: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明诉被告王金名确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提供的证据、(2020)粤0115民初95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驳回原告王建明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审法官:陈健 电话:020-83007102
送达人:成涵真 电话:020-8300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