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13983号
王惠兴: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诉被告王惠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3983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惠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3271.7元、手续费671.83元、利息和复利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计至2020年8月21日的利息和复利为2098.7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1875.75元,此后利息以欠款本金万分之五按日计算,复利以全部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均计至付清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元,由被告王惠兴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