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4民初377号
李胜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万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胜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损失费1332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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