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4民初361号
唐建国、林家赞:
本院受理原告郑建兵与被告唐建国、林家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唐建国立即向原告支付租赁费5600元;2、被告林家赞在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刘法官
电话:020-66831529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6号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