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16520号
谭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2020)粤0114民初16520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民初16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谭建华向原告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谭建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