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3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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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嘉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8115.1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详见民事起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8日上午10点15分在本院生态庭第4法庭 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林湛河、谭颖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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