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6民初37448号
广州善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广电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丽、王皖君、欧纲艳与被告广州善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广电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退回原告支付的合作款13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7日上午9时15分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王越、童宙轲
电话:83006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