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6民初38711号
冯锦榕:
本院受理原告蔡岳华诉被告广东宇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锦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30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刘冰、胡文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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