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6民初41434号
谢海榆:
原告张鹤诉被告广州越秀诺成五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谢海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6民初41434号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鹤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张鹤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王嘉蔚、陆景亮
电话:83008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