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6民初26380号
广州市怡美人化妆品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怡美人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上述相关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陈盛萍、邓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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