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锦权:
本院受理的(2020)粤0112民初10559号原告欧阳伟添诉孙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孙锦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伟添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孙锦权负担。原告预缴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由其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栋101
联系人:郭志雄、吴超慧
联系电话:32205066、32209068
二○二一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