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鹏:
本院受理的(2020)粤0112民初10553号原告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曹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曹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LPR的四倍即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04元、保全费4724元,由被告曹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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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