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10587号
广州雪纷飞百货商行、王雪松:
本院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雪纷飞百货商行、王雪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0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雪纷飞百货商行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雪纷飞百货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含合理费用);被告王雪松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83元,被告广州雪纷飞百货商行、王雪松负担42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预交,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广州雪纷飞百货商行、王雪松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部分向其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陈蓉 电话020-83009910
书记员:叶梅娟 电话020-83009812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黄埔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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