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14420号
吴晓平:
本院受理原告曾碧霞与被告吴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4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吴晓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2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2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给原告曾碧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原告,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另行交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