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5执99号
广东绿恒制药有限公司:
关于天方健(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91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方应履行向申请人天方健(中国)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4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货款为本金,自2019年3月1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义务。本案执行费由你公司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东绿恒制药有限公司价值61,206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经办人:傅铭滨电话:020-83007160
送达人:黄美棋电话:020-83007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