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1民初2151号
苏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坚生诉被告苏海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1年4月30日9:00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法庭)名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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