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1民初24302号
钟春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洪王浩、洪勇与被告钟春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243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钟春松向原告洪王浩、
洪勇支付667000元及利息(以667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
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洪王浩、洪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70元,由原告洪王浩、洪勇负担100元(已缴纳),被告钟春松负担1037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经办人:任坤灵
联系电话:87481388-8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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