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1民初5972号
沈秋娥、江秀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骆锦棠诉被告沈秋娥、江健星、江健英、江健志、江秀芳、江秀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上诉人江健志就(2020)粤0111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5972号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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