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4民初430号
陈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黄敏灵诉被告陈海燕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炭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黄敏灵诉请如下:
一、依法判令被告陈海燕偿还原告借款24万元及利息暂计100元(24万元为本金的利息,按每月2%的标准自2018年7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海燕承担。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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