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357号
廖晓瑜:
本院受理侯海发与廖晓瑜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以6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1日利息为10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35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1年4月8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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