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5040号
彭正琦: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嘉豪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正琦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正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嘉豪皮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3301.74元;
二、被告彭正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嘉豪皮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93301.7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嘉豪皮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8元,由原告广州嘉豪皮具有限公司负担3052元,被告彭正琦负担64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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