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11690号
张丽红:
原告江素琴诉被告黄敏玲、张丽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1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敏玲、张丽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素琴支付租金6990元;二、被告黄敏玲、张丽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素琴支付开锁费355元;三、被告黄敏玲、张丽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素琴支付房屋修复费用6000元;四、驳回原告江素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元,由原告江素琴负担540元,被告黄敏玲、张丽红负担14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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