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执异245号
梁妹:
本院在执行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锦全、梁妹、陈绮珊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17执恢369号】过程中,案外人曹炜彬对本院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执异2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曹炜彬的异议申请。”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