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执异233号
广州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宏通(广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2008)从法字执第2747、2748号】过程中,案外人杨柯对本院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执异2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杨柯的异议申请。”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