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从法经执字第105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文荣与被申请人中穗石化吕田加油站、广州市穗从实业总公司执行欠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中穗石化吕田加油站名下位于从化县吕田镇草埔村广新公路边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1990-01221100075),以清偿债务。上述财产的权利人、异议人、利益关系人、承租使用人等,必须于15日内向本院提出其主张。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权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放弃权利人自行承担,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有伪造虚假材料申报、妨碍执行、侵害他人利益、拒不配合执行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13日
联系人: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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