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12580号
曾辉:
本院受理原告杨平与被告曾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2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平支付租金8492元;
二、被告曾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平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杨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元,由原告杨平负担161元,被告曾辉负担131元。(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并同意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迳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