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11300号
文华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华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1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州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华平于2017年8月2日签订的《挂靠车辆委托服务合同》;
二、解除原告广州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华平就粤AK072挂、粤AN611挂车辆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
三、被告文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粤AJ5822、粤AK072挂、粤AN611挂车辆从原告广州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过户到被告文华平名下,原告广州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予以必要协助,由被告文华平承担车辆过户所需的费用;
四、被告文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粤AJ5822车辆的服务费6833.33元;
五、被告文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六、驳回原告广州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广州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46元,被告文华平负担60元。(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并同意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迳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