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3民初21385号
谢炳坚:
本院受理原告唐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唐红梅诉请本院判令:一、你归还借款6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450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2020年10月28日);二、本案诉讼费及合理维权支出费用由你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审判大楼六楼)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联系电话:020-39122598。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