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3民初22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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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林玲诉你(广州市番禺区新造吴德勇木制品加工厂,经营场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工业街4号)劳动争议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8月9日工资1953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天。本院定于2021年4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