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3民初22660号
谢伟震: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玉琼诉你(谢伟震,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吉祥北园西路一栋之三202房)离婚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谢佩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天。本院定于2021年4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