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1执1198号
李祥芳:
申请执行人陈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民终123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1执11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各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应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状况。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你已履行义务,应立即报告法院并附书面证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江昊,陈土泉
电话:020-83008044,83008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