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1执异1号
蒋阳平:
关于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石向林与被执行人广州琰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第三人)周成浩、蒋阳平执行异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及证据等听证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3月30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二十法庭举行执行听证。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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