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1民初2111号
叶伟暖:
本院受理原告叶福祥与被告沈海贤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为叶伟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1民初2111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1年4月23日上午09:30在本院人和法庭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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