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1民初16488号
叶志铿:
本院受理原告陈超梅诉被告叶志铿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超梅不服本院(2020)粤0111民初16488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16488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粤0111民初1648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贺恒、张甜甜 电话:83008376
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