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4民初337号
赵亩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华诉被告文懿明、赵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33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现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8日9时45分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5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