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16199号
陈漫娜:
本院受理原告彭玲诉被告陈漫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6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漫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彭玲偿还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漫娜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黄法官、杨书记员、郑书记员
联系方式:020-66831591、020-66831592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桥北路18号炭步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