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5887号
广州市绿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龚明秀与被告广州市绿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姚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绿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龚明秀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金124200元及利息(每期租金的利息以10350元为本金,从每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龚明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7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绿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