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14民初226号
钟文菲:
本院受理原告刘庆钧与被告钟文菲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物原价值147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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